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核心规则是:股东可自由转让股权,但需遵守法定程序与限制,包括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特别约定及特殊主体(如发起人、高管)的限售规定。新《公司法》删除了对外转让需“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条款,简化流程,同时强化了变更登记义务与救济途径,平衡效率与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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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转让自由: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无需其他股东同意,仅需双方协议即可完成,体现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灵活性。但公司章程可设置更严条件,例如限制转让比例或优先权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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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转让程序简化:新法取消“其他股东同意”环节,改为书面通知+优先购买权模式。其他股东需在30日内明确是否行使优先权,否则视为放弃,避免恶意拖延。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可优先受让,协商不成按出资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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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主体限制:发起人、董事、监事及高管转让股权受法定限售约束。例如,发起人持股1年内不得转让,高管每年转让不得超过持股25%。公司章程可进一步增设限制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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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登记强制力:新法明确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办理股东名册变更或工商登记,否则转让人可提起诉讼,填补了责任空白。此举保护受让人权益,降低交易风险。
提示:股权转让涉及税务、章程审查等多重风险,建议交易前咨询专业律师,确保程序合规并留存书面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