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规定,施工单位连续停工超过30天且无正当理由的,建设单位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 这一规定旨在保障工程进度和质量,避免因管理不善导致的长期延误。以下是具体情况的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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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时间标准
若项目因施工单位原因(如资金链断裂、管理混乱等)连续停工超过30天,且未向建设单位提交合理的书面说明,建设单位可依据合同条款启动项目经理更换程序。季节性停工、不可抗力或政府指令等特殊情况除外。 -
更换流程要求
- 建设单位需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明确停工天数和更换理由。
- 新项目经理须具备同等资质,并在7日内到岗交接,确保工程资料完整移交。
- 若施工单位拒绝配合,建设单位可向住建部门申请行政调解或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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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情形处理
若停工由第三方责任(如设计变更、材料供应中断)导致,需由各方协商解决,通常不直接触发更换条款。施工单位可通过举证争取免责。
提示: 实际执行中需结合合同具体条款及地方性法规,建议提前明确权责划分并保留停工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