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个人原因主动辞职通常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但若因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如欠薪、未缴社保)被迫离职,则可能符合条件。 关键点在于是否符合“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这一法定要求,且需满足缴费满1年、已办理失业登记等基础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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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条件明确排除个人原因离职
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失业保险条例》,领取失业保险金需同时满足三项条件:缴费满1年、非自愿失业、已登记求职。个人主观辞职(如职业发展、家庭原因)属于自愿中断就业,直接排除申领资格。 -
例外情形:被迫离职可视为“非自愿”
若离职是因单位长期欠薪、未缴社保、强迫加班等违法行为,即使表面写“个人原因”,劳动者仍可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证明被迫性。法院可能判定用人单位赔偿失业保险损失,但需提供充分证据。 -
协商离职的特殊性
若用人单位主动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非劳动者发起),属于“非自愿中断就业”,可申领失业金。但个人主动提出协商离职仍可能被认定为自愿。 -
地方政策差异需注意
上海等地对体制外人员放宽限制,无论主动或被动离职均可申领,但全国普遍执行“非自愿失业”原则。建议咨询当地社保部门确认细则。
总结:失业保险旨在保障非自愿失业者的基本生活,个人原因辞职通常无法享受。若遭遇单位侵权,应保留证据并通过法律途径**,而非直接申领失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