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个人原因主动辞职通常不能申请失业保险金,但如果是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则可能符合“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条件,从而具备申领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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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明确规定
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失业保险条例》,领取失业保险金需满足三个核心条件:缴费满一年、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且有求职意愿。其中“非自愿失业”是关键,个人辞职通常不符合这一要求。 -
例外情形
若用人单位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如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此类离职属于“非自愿中断就业”,仍可申领失业金。但需注意保留书面协议等证明材料。 -
常见误区
部分劳动者误以为缴费满一年即可申领,实际上自愿离职即使缴费年限达标也无法通过审核。失业金申领无次数或时间限制,但每次需重新符合条件。
总结:失业保险金旨在保障非自愿失业者的基本生活,个人主动辞职前需权衡权益。若涉及协商解除,建议提前确认条款并留存证据以备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