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被公司裁掉的离职原因需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法表述方式,具体可分为以下四类:
一、公司主动解除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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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一致解除 :明确标注“经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需附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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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裁员 :可表述为“因公司业务调整/经营困难,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进行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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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解雇 :若公司未提前30天通知或未支付经济补偿,可写“公司未依法履行解雇程序,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主张权益”。
二、个人主动离职情形
需在离职证明中明确标注“个人原因”,但需注意以下禁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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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主观原因 :如“与领导不合”“工作压力大”等,可能被认定为自愿离职,影响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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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接受表述 :如“个人职业规划调整”“寻求更适合个人成长的环境”等,需结合实际情况说明与公司发展的关联性。
三、经济补偿与申诉
若公司未支付经济补偿,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赔偿金。
注意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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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证明需提前与用人单位沟通确认格式,避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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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涉及健康、家庭等客观因素,可简要说明但需保持客观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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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相关证据(如辞退通知、工资流水等),以备后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