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辞职不让走且不给工资的情况,劳动者可依法**,核心解决途径包括: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申请劳动仲裁,甚至提起诉讼。关键在于保留证据、遵循法定程序,且用人单位无权以任何理由克扣工资或强制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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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书面通知是法律底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正式员工提前30日书面通知、试用期员工提前3日通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单位批准。若单位以“未招到新人”等理由拒绝,劳动者到期可直接离职,并要求一次性结清工资。建议使用EMS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保留送达凭证,避免单位抵赖。 -
协商与投诉双管齐下
优先与用人单位协商,明确要求支付拖欠工资。若协商无果,立即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劳动部门可责令单位限期支付,逾期需加付50%-100%赔偿金。投诉时需提供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等证明劳动关系的关键证据。 -
仲裁与诉讼的终极手段
若投诉未解决,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交仲裁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及工资拖欠证据。仲裁时效为1年,超期可能丧失胜诉权。对仲裁结果不满的,还可向法院起诉。特别注意:若单位存在未缴社保、暴力胁迫等情形,劳动者可立即离职并索要赔偿。
提示:**过程中务必保留所有沟通记录和书面证据,避免“不辞而别”导致被动。法律明确保障劳动者离职权和薪酬权,遇到侵权应果断行动,勿因顾虑拖延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