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有异议,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处理:
一、申请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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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情形 :若存在原鉴定人资格不符、机构超范围、应当回避未回避等情形,或办案机关认为必要,可申请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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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要求 :需向办案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支持重新鉴定的必要性。
二、主动搜集推翻证据
通过补充新证据或证明原鉴定结论存在重大瑕疵,使鉴定结论无法作为定案依据。例如提供合同变更文件、工程量清单等关键资料。
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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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争议事实范围不确定时可申请全部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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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明确重新鉴定的受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