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主张,谁负担
关于工程鉴定费用的承担问题,法律依据和责任划分如下:
一、基本原则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评估等发生的费用, 由主张方先行垫付 ,最终由败诉方承担。这一原则贯穿于工程纠纷中鉴定费用的全流程。
二、具体承担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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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前单方委托
当事人一方为明确主张权利或抗辩而单方委托鉴定时,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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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法院委托
若法院认为需要鉴定(如当事人未申请但案件需要),则由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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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承担与裁判结果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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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申请人的主张被法院全部支持,则由对方承担鉴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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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部分支持,则按支持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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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主张未被支持,则由申请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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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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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纠纷的特殊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若因工程质量问题引发争议,施工方作为质量保证主体,需对鉴定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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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讼阶段的费用承担
诉讼前的鉴定费用通常由委托人承担,但双方可另行约定。
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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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缴与最终负担的分离 :预缴费用与最终裁判结果无直接关联,仅作为诉讼程序中的临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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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的优先性 :若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费用承担方式,优先适用合同约定。
工程鉴定费用的承担以“谁主张,谁负担”为核心原则,同时结合诉讼阶段、责任主体及合同约定综合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