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量造价鉴定收费依据主要遵循以下原则和标准:
一、收费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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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诉讼标的或鉴定标的的较小值,按比例分段累计收取费用。具体分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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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10万元:执行附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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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万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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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00万元: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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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00万元: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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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0万元: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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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1000万元: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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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1000万元: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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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上限机制
对于标的额特别巨大的案件,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与司法行政部门可设定收费上限。
二、计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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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标准
以《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为基准,结合工程造价鉴定实际操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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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差异
各省收费标准可能不同,例如河南省采用阶段收费模式:100万元(含)内1.2%,100-500万元1%。
三、特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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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装修类 :若需单独计算钢筋、预埋件等,按5元/吨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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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减增额 :清单漏项、工程量计算错误等可计入核减(增)额,但定额错套引起的差价需计入基数。
四、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八条明确规定了收费计算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