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司法拍卖的主要规定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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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原则:司法拍卖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拍卖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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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标的: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以作为司法拍卖的标的,包括动产、不动产、股权、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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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程序:司法拍卖通常由人民法院主导,通过法定程序委托具有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包括评估、公告、展示、竞买、成交等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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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保障:司法拍卖应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包括对拍卖财产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异议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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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效力:司法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取得拍卖财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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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承担:司法拍卖的税费通常由买受人承担,具体包括增值税、所得税、契税等,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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悔拍处理:买受人悔拍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且不得再次参与同一财产的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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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针对一些特殊财产的司法拍卖,如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民法典》还规定了相应的特殊程序和要求。
这些规定共同构成了《民法典》中关于司法拍卖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框架,为司法拍卖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