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3平方米
河北省农村“一户一宅”政策对宅基地面积有明确标准,具体如下:
一、基本标准分区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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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原地区和山区
人均耕地不足1000平方米(1.5亩)的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 200平方米 ;
人均耕地1000平方米(1.5亩)以上的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 233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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坝上地区
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 467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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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规划区
农村村民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 120平方米 。
二、按家庭人口分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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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及以下 :不超过 75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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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至五人 :不超过 100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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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人及以上 :不超过 125平方米 。
三、其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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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地区调整
县(市)人民政府可在上述限额内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标准,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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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标准内增加15平方米/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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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增加35平方米/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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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村改造等特殊情形
实施旧村改造、下山移民等拆除面积超出用地限额20平方米以上的,可放宽一个档次的用地限额。
四、政策依据
主要依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结合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执行。
以上标准综合了土地资源管理及农村实际情况,不同地区可能存在细微差异,建议具体项目咨询当地乡镇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