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的规定主要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不同保质期阶段制定,具体如下:
一、临近保质期的定义与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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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质期在1年以上的食品
临近保质期为到期前 4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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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质期半年以上不足1年的食品
临近保质期为到期前 2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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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质期9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食品
临近保质期为到期前 1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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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质期30天以上不足90天的食品
临近保质期为到期前 1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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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质期16天以上不足30天的食品
临近保质期为到期前 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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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质期少于15天的食品
临近保质期为到期前 1-4天 。
二、法律与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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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生产销售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第五十五条要求餐饮服务提供者检查原料,发现过期食品不得加工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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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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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对临近保质期食品进行 显著标示 或单独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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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消费提示制度, 严禁更换包装和日期再行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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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临期食品应 集中陈列或专区销售 ,并定期清理过期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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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场景补充
- 新鲜肉类、易腐蔬果等难以附加标识的食品,可不附加产品标识。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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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天无理由退货
已明示临近保质期的商品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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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标准
食品变质可要求赔偿,但需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赔偿情形。
四、地方性法规补充
例如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规定,保质期12个月及以上的食品临近保质期为45天,与国家规定一致。
以上规定综合了食品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及行业管理需求,食品生产经营者需严格遵守,违规者将面临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