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旧版(2008年版)明确公民有权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核心亮点包含知情权法定化、三级公开范围界定、15日答复期限、监督问责机制,是我国首部系统性规范政府信息开放的基础法规。
第一层确立公开框架,明确行政机关应主动公开涉及公众利益调整、办事程序等四类信息,建立"以公开为常态"的基本原则;第二层限定依申请条件,公民可基于自身生产生活需要提交书面申请,行政机关需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第三层划定保密红线,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禁止公开,平衡公开与安全边界。
该条例通过四级监督体系保障实施:上级机关开展年度考核,监察机关追究违规责任,公民可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第三方机构实施社会评议。配套出台的《保密法》《档案法》实现法规衔接,防止信息公开与数据安全冲突。
当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已升级至2019年新版,重点扩大主动公开范围并优化在线申请渠道。查询旧版条例时需确认时效性,涉及争议事项建议以最新法规为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