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修订后实施时间:2019年5月15日。
修订背景
2019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修订,是为了适应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信息化的快速发展,解决条例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修订内容
此次修订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内容:
- 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不断扩大主动公开。
- 完善依申请公开程序:切实保障申请人及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同时对少数申请人不当行使申请权,影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正常开展的行为作出必要规范。
- 强化便民服务要求:通过加强信息化手段的运用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实效,切实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修订亮点
- 扩大主动公开的范围和深度:明确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十五类信息,并规定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与基层群众关系密切的政府信息。
- 明确“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条例规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 提升政府信息公开的在线服务水平: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
- 取消依申请公开的“三需要”门槛:删除现行条例中关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需“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限制条件。
- 完善了依申请公开的程序规定:明确了公开申请提出、补正申请内容、答复形式规范等内容。
- 强化便民服务举措:要求行政机关在政务服务场所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
- 加大监督保障力度: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
实施意义
此次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2019年5月15日实施,对于推进我国政务公开,保障人民群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法治政府,发挥了积极作用。它不仅在公开数量上有所提升,也在公开质量上有所优化,积极回应了人民群众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的需求,体现了近年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新进展、新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