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细则是规范行政机关依法公开政务信息的核心法规,其核心亮点包括: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扩大主动公开范围至15类民生领域、取消依申请公开的“三需要”门槛、明确6类豁免公开情形,并通过信息化手段提升服务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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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原则与主体
条例明确行政机关需主动公开涉及公众利益调整或需要广泛知晓的信息,豁免情形仅限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风险等6类。公开主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并首次将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纳入责任范围。 -
主动公开深化
新增财政预算、行政处罚、公务员招录等15类法定公开内容,要求基层政府重点公开土地征收、社会救助等与群众密切相关的信息,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推动信息及时更新。 -
依申请公开优化
取消“生产、生活、科研需要”的限制,保障公民无障碍获取信息。同时规范滥用申请权的行为,要求说明理由并设定延迟答复机制,平衡公众权益与行政效率。 -
技术赋能与监督
要求各级政府加强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实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供检索、下载等一站式服务。年报发布时间提前至1月31日,强化社会监督时效性。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细则通过制度设计和技术升级,推动政务透明化与法治化。公众可善用依申请渠道,同时关注官方平台动态更新的主动公开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