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三项制度”——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并定期开展考核与评议,以提升政府信息透明度和公信力。
- 考核制度:通过量化指标和定期评估,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系统性考察,确保公开内容真实、准确、及时,并将考核结果与奖惩机制挂钩,推动责任落实。
- 社会评议制度:引入公众监督,组织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效性、程序合规性等进行评议,强化“以公开为常态”的原则,倒逼行政机关优化服务流程和公开质量。
- 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违规行为的追责标准,对未依法履行公开义务或弄虚作假的行为予以惩戒,保障公民知情权,维护政府信息发布的严肃性。
这三项制度形成闭环管理,既强化内部监督,又借助外部力量,共同构建阳光透明的法治政府。实践中需注重制度执行的刚性,避免流于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