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用工必须依法缴纳社保,任何“协商不缴”的约定均属违法且无效! 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30日内必须办理社保登记并足额缴费,即便试用期、自愿弃缴或签订“不缴协议”也均不能豁免这一法定义务。以下从法律与实践层面展开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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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强制性明确:社保缴费是劳资双方的共同义务,用人单位不得以“合同约定”“员工自愿”等理由逃避。例如,即便员工签署弃缴承诺书,发生工伤时单位仍需全额承担赔偿责任,且面临社保部门的追缴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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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误区澄清:
- 试用期不缴? 违法!用工首日即需参保。
- 档案未转入? 不影响缴费,单位需自行申报。
- 挂靠代缴? 虚构劳动关系属骗保行为,将受罚款甚至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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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违法后果:除补缴社保和滞纳金外,可能被处以欠缴金额1-3倍罚款;劳动者可据此解除合同并索要经济补偿,若因未缴社保导致医疗、工伤等损失,企业需全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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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形例外:仅退休返聘人员(已享受社保待遇)或社保关系保留在原单位的人员,可依法不重复参保,但需提供相关证明。
提示:劳动者应留存工资记录、工作证等证据以便**;企业可通过合规咨询或数字化社保系统降低用工风险,切勿因小失大。社保不仅是法律红线,更是员工权益与企业责任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