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中包含社保补贴的劳动争议,法院会依法受理,但需先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关键点在于:①用人单位以补贴代替社保属违法行为,双方约定无效;②补缴社保后,法院通常支持企业追回补贴;③劳动者仍有权主张经济补偿金,部分法院可能因“诚信原则”驳回,但近年判例更倾向保护社保强制性。
分点论述:
- 受理条件:法院受理此类纠纷的前提是已通过劳动仲裁程序。若仲裁不予受理,持裁定书可向法院起诉。地域差异明显,例如广东、吉林等地判例较多,且二审上诉率高。
- 裁判规则:
- 约定无效性:法律明确社保缴纳是强制义务,任何“放弃社保换补贴”的协议均无效。用人单位补缴后,可要求员工返还已发补贴,但需提供工资明细等证据。
- 经济补偿争议:若员工以未缴社保为由离职索偿,法院可能支持(如吉林高院2024年判例),认定企业违法在先;但长沙等地可能因员工“主动放弃”驳回诉求。
- 证据关键:企业主张补贴返还,必须证明款项性质(如工资单明确拆分“社保补贴”且员工签字),否则视为工资组成部分,无法追回。
总结提示:企业应避免社保补贴操作,否则面临补缴、滞纳金及赔偿风险;劳动者需留存工资凭证,遇纠纷时优先仲裁。法律更倾向保护社保制度强制性,而非个别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