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比的核心差异体现在公开原则、主体界定、豁免范围及程序优化上,其中2019年修订版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为原则,取消申请门槛,扩大主动公开范围,并细化不予公开的情形,显著提升了透明度和便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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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原则与范围
旧条例未明确公开原则,新条例确立“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强制性要求,主动公开范围新增行政处罚、财政预决算等15类信息,并将“报告”改为“信息”,扩大财政透明度。明确豁免仅限依法定密的国家秘密、内部事务及过程性信息,避免滥用“不公开”借口。 -
主体与责任界定
旧条例对公开主体表述模糊,新条例明确“谁制作谁公开”,并规定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若独立履行职能则需担责。共同制作的信息由牵头机关公开,解决多头管理推诿问题。垂直管理部门(如海关、税务)信息公开职责划归系统内主管,提升效率。 -
程序优化与便民措施
旧条例要求申请人说明“三需要”(生产、生活、科研用途),新条例取消这一限制,简化申请流程。答复期限从15个工作日延长至20日,并新增补正程序(7日内指导修正)。针对滥用申请权行为,引入说明理由、延迟答复及收费机制,平衡公众权益与行政成本。 -
监督与动态调整
新条例要求建立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定期评估不予***息,情势变化后应主动公开。年度报告需统一格式,新增处理申请情况、考核结果等指标,强化问责。鼓励将高频申请信息转为主动公开,减少重复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修订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关键一步,通过细化规则、强化执行与监督,既保障公众知情权,又规范权力运行。未来需进一步推动条例上升为法律,并完善豁免情形的操作细则,以实现公开与保护的动态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