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9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处理信息公开申请时不得收取费用,但可依据相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其核心在于平衡公共服务成本与公民知情权,同时规范行政机关收费行为,避免滥用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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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原则与例外
第39条以“不收费为原则,收费为例外”,要求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一律免费,仅对依申请公开超出一定频次或数量的需求收取成本费用。这既保障基础知情权,又防止资源浪费,例如重复申请或大规模数据调取。 -
收费标准与程序透明
收费必须严格遵循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并公开收费依据、项目和金额。行政机关需在答复中明确告知费用计算方式,确保程序合法合规,杜绝随意收费或变相设槛。 -
减免费用的特殊情形
为体现人文关怀,条例规定低收入群体申请与自身权益直接相关的信息时可减免费用。例如,低保户申请征地补偿资料,行政机关应优先考虑减免,强化制度公平性。 -
争议解决与监督机制
若申请人认为收费不合理,可向上级机关或监察部门投诉,也可通过行政复议、诉讼等途径**。实践中,法院对违规收费行为通常予以纠正,如某案例中镇政府因未提供费用明细被判决重新答复。
提示: 公众申请信息时应提前了解收费政策,合理规划申请内容;若遇违规收费,保留证据并依法**。行政机关则需严格审核收费必要性,避免因程序瑕疵引发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