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时效规定司法解释明确:普通诉讼时效为3年,最长保护期20年,且存在中止、中断等特殊规则。关键亮点包括:不适用时效的4类请求权(如抚养费、物权返还)、分期债务时效从最后一期起算、未成年人性侵案时效自18岁起算,以及时效抗辩需由当事人主动提出等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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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期间分类与起算
普通诉讼时效为3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知权利受损及义务人之日起算;最长保护期20年从权利实际受损日起算,不适用中止、中断。特殊情形如分期履行债务,时效从最后一期届满起算;未成年人性侵害索赔时效自年满18周岁起算。 -
不适用时效的请求权
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不动产物权及登记动产物权的返还、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以及存款本息、国债兑付等特殊债权。此类权利因涉及公共利益或基本生存保障,不受时效限制。 -
时效中止与中断规则
中止发生于时效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法定代理人缺失等障碍导致无法行权,中止原因消除后补足6个月。中断则因权利人主张权利、义务人同意履行或提起诉讼等行为重新计算时效,例如催款函、起诉状提交均可中断时效。 -
时效抗辩的行使限制
法院不得主动释明时效问题,债务人需在一审期间提出抗辩,二审提出原则上无效。但时效届满后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得反悔,签署催款通知等行为可能视为放弃抗辩。
提示:权利人应及时主张权利并保留证据(如催收记录),债务人需谨慎应对时效抗辩,避免因规则误解丧失权益。特殊案件(如持续性侵权)可申请法院延长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