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规定诉讼时效一般为3年,特殊情形最长不超过20年,起算时间因权利类型而异,中止或中断可延长时效,法院不得主动援引时效规定。以下是具体规定与适用要点:
-
普通时效与最长保护期
一般民事权利诉讼时效为3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之日起算。但若权利受损超过20年(即使不知情),法院不予保护,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 -
特殊情形的起算规则
- 分期债务:时效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 未成年人性侵赔偿:时效自受害人满18周岁之日起算。
- 法定代理关系:无/限制行为能力人对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时效自代理终止之日起算。
-
时效中止与中断
- 中止:时效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无法定代理人等障碍暂停,原因消除后补6个月。
- 中断:权利人主张权利、义务人同意履行或提起诉讼等行为,时效重新计算。
-
时效届满的法律效果
义务人可主张不履行,但自愿履行后不得反悔;法院不得主动适用时效规定。 -
不适用时效的情形
停止侵害、不动产物权返还、抚养费支付等请求权不受时效限制。
提示:及时主张权利是关键,特殊案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规避时效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