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19条是关于赔偿肖像权的新规定。这一条款明确了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制作、使用、公开其肖像,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侵犯肖像权,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强调保护人格利益的立法精神。
1. 明确赔偿肖像权的规定
- 第1019条删除了原《民法通则》中“以营利为目的”的构成要件,这意味着只要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论是否具有营利目的,都构成侵权行为。这一修改彰显了对人格利益的全面保护。
- 赔偿责任涵盖精神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赔偿,确保权利人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2. 肖像权的保护范围
- 肖像权不仅涉及对肖像的物理性侵害,如丑化、污损,还包括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他人肖像等行为。
- 肖像权人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但未经同意的使用行为将被视为侵权。
3. 法律适用场景
- 在实际案例中,如未经允许使用他人肖像用于商业广告、新闻报道或其他公开场合,都可能被认定为侵权,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合理使用范围在《民法典》第1020条中有明确规定,例如新闻报道、学术研究等合法用途不构成侵权。
4. 对公众的意义
- 第1019条的规定提升了公众对肖像权的保护意识,特别是在数字化时代,个人信息和肖像更容易被滥用。
- 公众在日常生活中需注意,未经他人同意使用其肖像可能面临法律风险,而权利人则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总结
《民法典》第1019条是赔偿肖像权的新规定,强调对人格利益的全面保护,删除了“以营利为目的”的限制,明确了未经同意即构成侵权的原则。公众需增强肖像权保护意识,避免因不当使用他人肖像而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