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小区物业的核心内容集中在第二编“物权”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章“相邻关系”和第八章“共有”,同时第三编“合同”第二十四章“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服务作出专门规定。关键亮点包括:业主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与共有部分的共同管理权、车位车库归属规则、维修资金使用程序、物业费缴纳义务与业主监督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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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权利与义务
业主对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但对共有部分(如道路、绿地、电梯等)需承担共同管理义务。转让房产时,共有部分权利一并转让,且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拒尽义务。业主大会表决重大事项需满足“双三分之二”参与门槛,维修资金筹集等事项需“双四分之三”同意。 -
物业服务的法律框架
物业服务合同明确物业公司需维护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及秩序,并定期公开服务详情及收支。业主有权解聘物业,但需通过业主大会程序。物业不得以停水停电催缴费用,共有部分收益(如广告收入)扣除成本后归全体业主。 -
纠纷解决与**
业主可依法监督物业服务质量,留存证据主张权利;物业需通过诉讼或仲裁追讨欠费。私搭乱建、噪声扰民等问题,物业有劝阻义务但无执法权,需报行政部门处理。
提示:业主与物业应依法履行各自职责,通过协商、业委会或法律途径解决矛盾,共建和谐社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