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149条明确规定了法院可延期开庭审理的四种法定情形,包括必须到庭人员缺席、当事人临时申请回避、需补充证据或调查,以及其他正当理由。该条款赋予法院灵活裁量权,同时通过司法解释严格限制延期次数和间隔,以平衡诉讼效率与程序公正。
延期审理的核心情形中,“必须到庭的当事人”需满足三项条件之一:涉及离婚案件、负有赡养义务的被告,或不到庭无法查清案情的关键当事人。若其因交通事故等不可抗力缺席,法院应准许延期。回避申请的审查时效贯穿庭审全程,但法院可驳回无理由申请或直接更换审判人员以避免拖延。证据补充情形需注意,新证人、证据调取或重新鉴定等请求必须与案件争议焦点直接相关,否则法院可拒绝延期。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专项规定细化操作规范:普通程序案件延期不超过两次,简易程序仅限一次,且两次开庭间隔原则上压缩至1个月内。法院对“其他应当延期情形”的认定需报院长批准,通常限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实践中,当事人另案开庭冲突不构成必然延期理由,可通过更换代理人解决,否则法院可依法缺席判决。
第149条既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又通过刚性约束防止诉讼拖延。当事人应提前准备充分证据材料,确需延期时需提交书面申请并附具正当性证明,以符合法院审查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