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是我国法律中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核心条款,明确规定了在无权处分情形下,善意第三人可依法取得动产或不动产所有权的条件,旨在平衡原权利人利益与交易安全。其核心亮点包括:适用范围涵盖动产与不动产、以“善意+合理对价+法定公示”为三大要件、原权利人可向无权处分人索赔,体现了法律对市场交易秩序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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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根据该条款,受让人需同时满足三项条件:- 受让时善意:不知且无重大过失(如登记错误或交易异常时可能推翻善意推定);
- 支付合理对价:排除赠与或明显低价交易,需实际支付且价格符合市场水平;
- 完成法定公示:动产需交付(含现实交付、简易交付等),不动产需完成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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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与例外
- 动产与不动产均适用:打破传统仅限动产的规则,覆盖房屋、车辆等需登记的财产;
- 例外情形:盗赃物原则上不适用,遗失物原权利人可在2年内主张返还(但通过正规渠道购得需补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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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果与救济途径
- 受让人取得完整所有权:原权利人不得追回,但动产上原有权利(如抵押权)可能消灭;
- 原权利人可索赔:向无权处分人主张侵权、违约或不当得利返还,登记错误可要求登记机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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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意义
该制度通过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降低交易风险,避免买受人过度核查权属,促进市场流通效率。例如,房屋登记人擅自出售房产时,符合要件的买家可依法取得产权,原业主仅能追究出售者责任。
提示:交易中应核查登记状态或占有来源,避免因“重大过失”被排除善意;若涉及争议财产,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确认权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