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空置房业主仍需缴纳全额物业费,且不得以未入住为由拒缴费用。条例明确物业服务针对公共区域而非个体住房,业主对共有设施享有权利即需履行义务。部分地方性法规允许协商减免20%-50%费用,但需以省级政策为准。
1. 空置房物业费缴纳标准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业主不得以未实际使用物业为由拒绝缴纳费用。物业公司维护小区安保、清洁绿化、电梯等公共设施产生的成本,不会因单个房屋空置而减少,因此空置房业主需承担同等缴费责任。
2. 费用减免的可能性与限制
江苏、山东等地出台细则,规定空置房连续超过6个月且经物业登记确认的,业主可申请减免部分物业费(通常为全额的70%-80%)。但北京、上海等城市明确禁止减免,业主需提前查询属地住建部门文件。
3. 空置房业主的特别义务
空置房业主需定期检查房屋水电阀门关闭情况,避免漏水漏电引发公共损失。长期空置时应向物业书面报备联系方式,确保突发事故时可及时处理。未履行管理义务导致他人受损的,需承担赔偿责任。
4. 费用争议处理方式
对物业费计算存疑时,业主可要求物业公示费用明细及服务标准。协商无果可向街道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重点保留物业费催缴通知、房屋空置证明等材料作为证据。
空置房物业费缴纳是业主的法定义务,地方性减免政策存在差异性。建议业主收房时即刻向物业提交空置申报材料,定期核查地方政策更新,通过合法渠道维护权益,避免因欠费产生滞纳金或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