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通知后违约金的计算主要依据合同约定与实际损失,通常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若合同明确约定计算方式(如固定金额或比例),则按约定执行;若无约定,则以招聘、培训等直接费用及预期利益损失为参考,但需遵循公平合理原则。以下分点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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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优先原则:双方在聘用通知或合同中明确违约金条款(如“提前解约需支付3个月工资”),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法院通常支持按约定计算。例如,约定服务期未满需返还培训费,则违约金不得超过未履行服务期分摊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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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约定时的实际损失计算:若合同未约定,违约方需赔偿对方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成本(如招聘广告费、培训支出)和间接损失(如岗位空缺导致的业务停滞)。但需注意:举证责任在守约方,需提供支付凭证、合同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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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限制与调整权:即使合同约定高额违约金,法院也可能根据《民法典》将金额调整为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例如,单位主张10万元违约金但实际损失仅2万元,法院可能裁定降至6万元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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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形处理:竞业限制违约需综合工资水平、商业秘密价值等因素协商;若单位无正当理由设高额违约金,劳动者可主张条款无效。
提示:签订聘用通知前务必审阅违约金条款,保留相关费用凭证。争议时优先协商,必要时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解决,注意1年仲裁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