坏账损失的增值税处理需根据实际情况分情况操作,主要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因债务人失踪导致无法收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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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项税额转出计算
销项税额转出金额应为坏账损失(不含税)×税率 - 相关进项税额。例如,坏账损失117万元(含税),税率17%,则不含税金额为100万元,需转出销项税额=100×17%-13.6=3.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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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坏账损失 100万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转出)3.4万元
贷:应收账款 117万元。
二、因销售退回导致坏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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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红字发票冲销
若销售方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根据退货数量、价款及增值税额开具红字发票,冲销当月销项税额。分录为:
借: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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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废原发票并重新开具
若销售方未登账或需调整以前月份数据,需作废原发票联、抵扣联,重新开具红字发票,并按差额调整销项税额。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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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项税额转出仅针对因销售产生的坏账,非因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产生的坏账需按进项税额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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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时需结合税务机关规定,确保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