坏账准备的税务规定主要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财税政策调整,具体如下:
一、核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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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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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坏账损失原则上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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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税务机关批准可提取坏账准备金,但需满足特定条件(如逾期3年以上、债务人破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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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
- 一般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不含应收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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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前扣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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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允许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扣除,已核销的坏账收回时需调增应纳税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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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上计提的坏账准备不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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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殊情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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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坏账认定 :
企业逾期3年以上未收回的应收款项,或债务人破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可作坏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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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申报要求 :
部分坏账损失需出具专项报告并说明情况,如单笔金额超过5万元或年度收入万分之一的逾期款项。
三、税务调整与差异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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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计提与税法扣除存在差异,需通过纳税调整消除“可抵减暂时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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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可通过专项申报或清单申报方式审核坏账损失。
四、政策依据
- 主要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以及财税〔2009〕57号、国税〔2011〕25号等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