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归属的法律条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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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归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民法典》第十条及第八条,宅基地所有权归农村集体所有,个人仅享有使用权。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均属于农民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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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权主体与共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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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122条、第1127条、第1128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为户内家庭成员共同共有,房屋所有权也归共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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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明确,宅基地使用权人包含“户内全体成员”,即使未单独登记,户籍在册的家庭成员均享有权益(如外嫁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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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与转让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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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原则上不可单独继承或转让,仅能由本集体成员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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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可依法继承,但需遵守“一户一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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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保障与政策依据
《物权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含宅基地)属于成员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受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约束。
总结 :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使用权由户内家庭成员共同享有,继承和转让需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确保集体利益与成员权益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