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转让需满足以下条件,具体要求因土地取得方式不同而有所区分:
一、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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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取得权属证书
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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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开发投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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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设工程需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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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片开发土地需形成工业、商业等建设用地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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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如已建成)
若转让的房地产已建成,需同时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二、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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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土地出让金并取得权属证书
需补缴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将划拨土地转为出让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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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土地用途限制
仅限国家机关用地、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等法定用途,经济适用住房转让需经批准可不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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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批准办理过户登记
需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三、其他限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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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年限计算
转让时土地剩余年限为原合同年限减去原使用者已用年限,且不得超过原合同终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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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义务转移
转让后受让人承担原出让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包括规划用途变更需重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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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非法转让
未依法登记、权属有争议或违反规划用途调整的土地不得转让,否则可能构成犯罪。
四、特殊情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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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转让 :需符合《土地管理法》规定,通常仅限本村集体成员之间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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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 :转让后仍用于居住用途的,经批准可免补缴出让手续。
以上条件综合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确保土地流转的合法性与规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