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征占补偿标准的依据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森林法》,并结合地方政策及行业标准制定。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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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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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需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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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第二十一条明确,征收、征用林地需按《土地管理法》办理审批,并给予公平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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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标准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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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补偿费 :按省、市、县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执行,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区位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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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补助费 :与土地补偿费合并计算,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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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及附着物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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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材林、防护林按实有材积价值的10%-20%或前三年平均年产值2倍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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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林、薪炭林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3-5倍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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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龄林、新造林按实际造林投资2倍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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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差异与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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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标准,如甘肃省按《甘肃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临时使用林地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1/10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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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用于恢复因征地减少的植被面积,由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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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林地征占补偿以《土地管理法》为根本依据,结合《森林法》细化标准,最终由地方根据土地类型、产值等因素制定具体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