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调增
关于坏账损失在企业所得税汇算中的处理,需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需要纳税调增,具体规则如下:
一、未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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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处理
企业按谨慎性原则计提坏账准备时,需计入当期损益(如信用减值损失科目),减少会计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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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处理
税法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会计上计提但未实际发生的坏账准备需在汇算清缴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二、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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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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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处理 :通过"坏账准备"科目核销对应的应收账款,减少当期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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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处理 :若坏账损失已实际发生且取得税务机关核准,可在当年税前扣除,需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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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坏账 :若后续收回已核销的坏账,需在汇算清缴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因为前期已扣除的坏账损失需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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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殊情形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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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账准备的税务扣除标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坏账损失需满足以下条件才能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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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逾期三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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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书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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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税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报告。 若不满足条件,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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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总结流程
情节类型 | 会计处理 | 税务处理 | 汇算调整方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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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发生坏账 | 计提坏账准备(减少利润) | 不得税前扣除 |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
实际发生坏账 | 核销坏账准备(减少利润) | 可税前扣除 | 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
收回已核销坏账 | 恢复坏账准备(增加利润) | 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
建议企业在进行汇算清缴时,结合具体业务情况,准确判断坏账损失的税务处理方式,避免因政策差异导致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