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调增
关于坏账损失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的处理,综合权威信息整理如下:
一、坏账损失能否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 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坏账损失属于典型的资产减值损失,若未经过税务机关核定,则需在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增。
二、具体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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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提坏账时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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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提坏账时,需借记"资产减值损失-坏账准备",贷记"坏账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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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分录会增加当期的营业利润,但不会直接影响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因税法不认可未发生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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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确认坏账时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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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坏账时,借记"坏账准备",贷记"应收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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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坏账实际发生,需在汇算清缴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可通过以下方式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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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调增 :在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计纳税调整明细表中填列调增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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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会计科目 :通过调整期初留存收益或当期损益科目(如管理费用)间接实现调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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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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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与会计处理的差异
会计上允许计提坏账准备以反映潜在损失,但税法仅认可实际发生的损失。两者在坏账损失确认时存在时间差,需在汇算清缴时进行差异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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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形处理
若坏账涉及关联方或存在争议,需遵循独立交易原则,并提供充分证据支持损失发生的合理性。
坏账损失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常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具体操作需结合企业实际情况选择合适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