坏账准备在税法上部分认可,但存在严格限制:企业按年末应收账款余额5‰计提的坏账准备金允许税前扣除,超过部分需纳税调整。 关键差异在于会计处理可自行选择方法全额计提,而税法仅认可限额扣除,且关联方往来款项不得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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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认可范围与限额
税法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企业可按年末应收账款(含应收票据)余额的5‰计提坏账准备金并税前扣除。这一比例远低于会计制度允许的自主计提标准,超额部分需在申报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例如,若会计计提比例为3%,则超出5‰的部分需纳税调整。 -
会计与税法的核心差异
会计上采用备抵法,可灵活选用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等方法,且计提范围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税法虽简化了计提范围(与会计制度趋同),但明确禁止为关联方往来款项计提坏账准备,且仅允许采用余额百分比法,凸显税收征管的刚性。 -
实际损失扣除原则
当坏账实际发生时,企业可凭有效证明(如破产裁定)核销损失并税前扣除,但需遵循“据实扣除”原则。已核销坏账若后期收回,需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税法强调损失的真实性,而会计计提的准备金因含预估成分,超出限额部分不被认可。 -
实务操作提示
企业需建立“双向台账”:按会计政策计提坏账准备,同时单独统计税法允许扣除的5‰部分,便于汇算清缴时精准调整。关联方交易应严格区分,避免违规计提风险。
总结:坏账准备的税务处理需兼顾会计合规与税法刚性,企业应动态监控差异,确保纳税申报的准确性。定期与税务机关沟通政策执行细节,可有效规避潜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