坏账损失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允许税前扣除,但需满足债务人破产、死亡、逾期3年以上等六类情形,并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企业需在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且实际发生的年度申报,部分收回的金额需重新计入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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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条件:根据财税〔2009〕57号文件,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需符合六类情形之一,包括债务人破产清算、死亡或失踪、逾期3年无力清偿、债务重组失败、不可抗力因素等。例如,若债务人被吊销营业执照且财产不足清偿,企业可凭法院文书申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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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要求:企业需提供外部法律证据或专业机构证明,如破产公告、法院判决书、债务重组协议等。对于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还需出具专项说明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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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时效:实际资产损失应在会计处理年度申报,法定资产损失需在证据齐全后申报。2018年起,企业仅需填报申报表并留存资料备查,无需事前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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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调整:已扣除的坏账若后期部分收回,收回部分需作为收入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境外营业机构的坏账损失不得在境内扣除。
提示:企业应规范留存证明材料,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税务风险,同时关注政策更新以确保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