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对迟到早退旷工的处理主要依据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同时需遵循合法性、合理性原则。具体处理方式如下:
一、处理依据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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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合法性
用人单位需通过民主程序制定考勤制度(如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公示或告知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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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合理性
违约行为需与后果匹配,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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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旷工3天或累计6天可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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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2个月迟到次数最多者罚款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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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到30分钟视作旷工半天,但月扣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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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体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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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到早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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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违规 :扣减绩效、口头警告或书面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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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规 :累计3次以上取消当月绩效金,累计6次以上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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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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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标准 :1小时=0.5天,3小时=1天,连续旷工3天或累计6天可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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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限制 :单次旷工赔偿不超过当月工资20%,且剩余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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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解除合同条件
用人单位仅能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并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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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行为需经调查核实,避免主观臆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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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得以迟到早退为由克扣工资超过法定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