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迟到早退处罚规定主要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单位内部制度执行,具体如下:
一、基本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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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到 :未按时到达工作岗位,累计3次以上(含3次)按旷工1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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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退 :未到下班时间擅自离岗,累计3次以上(含3次)按旷工1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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旷工 :迟到/早退累计超过1小时,或未请假擅自离岗等行为,按旷工处理。
二、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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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到早退累计3次以内
- 每次扣发半天奖金(约工资的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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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到早退累计3-5次
- 单次另按1天事假计算(扣发当天工资),累计5次以上加计旷工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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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到早退累计5次以上
- 单次另按旷工1天处理,累计5次以上可能面临降级、撤职等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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旷工处理
- 旷工1天扣发3天工资,连续旷工2天以上或1年内累计3天以上可能解除劳动合同。
三、特殊情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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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因素 :如恶劣天气、交通拥堵等导致的迟到早退,可酌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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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打卡行为 :代打卡者及委托者均按旷工1天处理,扣发当月奖金或工资200元。
四、申诉渠道
员工可通过内部邮件、电话或书面形式向人力资源部门申诉,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可向上一级领导或相关部门投诉。
注意 :单位处罚需依法制定,罚款等经济处罚需符合劳动法律法规,避免超权限施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