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产假与婚假规定如下:
一、产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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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产假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包含产前15天、难产/多胞胎额外15天/每多生1个婴儿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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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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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一孩 :在98天基础上增加60天,总产假15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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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二孩/三孩 :分别增加90天,总产假18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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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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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享受15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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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婚晚育(2024年起取消晚婚奖励):可延长至4个月,总产假不少于9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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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期计算
产假自生育之日起按自然日计算,包含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职业假。
二、婚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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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婚假
依法登记结婚的职工享受3天婚假,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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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程假与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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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程较远可申请额外路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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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者同样享有3天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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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保障
婚假/路程假期间工资、奖金及福利照发,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待遇或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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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假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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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在结婚登记后1年内休完,特殊情况可协商延后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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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一次性或分段休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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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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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时效 :产假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婚假保持3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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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以《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最新政策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