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房产证的名字需根据产权归属、家庭协商及政策要求确定,关键原则包括:以原安置协议为基础、家庭成员可协商共有、未成年人需监护人代办、产权人变更需公证或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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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人确定依据
房产证名字首先依据拆迁安置协议签订时的安置人员范围,可由全体成员协商确定单独所有或共有(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若原被拆迁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通常需登记双方姓名;涉及家庭共有的祖屋等,需全体成员签字确认产权分配。 -
特殊情形处理
- 未成年人作为产权人:需由监护人代办手续,提供户口本或出生证等监护关系证明。
- 产权人去世:需按继承程序办理,提供死亡证明及公证继承材料,或通过亲属关系证明非公证继承。
- 委托代办:非本人办理需提交公证委托书(现场签订的可免公证)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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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流程与材料
办理时需提交《安置小区办证情况确认表》(全体成员签字)、身份证明、安置协议原件等。若安置协议丢失,需向原安置部门补办;涉及共有产权的,需明确份额并签字确认。 -
政策限制与注意事项
- 安置房满5年方可上市交易,交易时需缴纳1%土地收益金转为商品房性质。
- 未及时办证可能导致原房主抵押或转卖风险,建议尽早办理并核实房屋查封状态。
提示:各地政策可能存在差异,办理前建议咨询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或律师,确保材料齐全、流程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