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范和搜索结果,约谈作为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之一,其问责方式主要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一、诫勉谈话(纠错诫勉约谈)
针对存在轻微违纪违规现象和问题的党员干部,开展以纠错诫勉为目的的组织约谈。通过教育提醒、指出问题、提出要求等方式,帮助其认识错误、深刻反思并切实吸取教训。
二、问责处分约谈
针对因履职不到位等原因需问责处理,或已确定存在违纪问题的党员干部,开展以帮助其正确对待处理为目的的约谈。主要目的是促使其主动交代问题、明确责任,并制定整改措施。
三、问责后约谈
在已对党员干部作出问责处理后,为督促其认真改正错误、正确对待组织处理而开展的约谈。通过再次提醒、警示,确保其落实整改要求,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补充说明
-
适用场景
-
诫勉谈话多用于日常工作中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
问责处分约谈针对已查问题或需问责人员;
-
问责后约谈则贯穿于整改过程监督。
-
-
与行政处罚的区别
约谈属于非处分性行政指导行为,不直接追究责任;问责则可能伴随警告、罚款、降职等正式追责措施。
-
实施原则
需根据问题性质、严重程度及对象特点,灵活选择约谈方式,确保教育与监督效果。
以上内容综合了《中国***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及国务院部门相关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