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主要包括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组织调整或处理、纪律处分四种形式,具体适用需根据失职失责情节轻重单独或合并使用。通报用于警示整改,诫勉以谈话或书面形式督促纠正,组织调整涵盖停职检查、降职免职等措施,纪律处分则依据党规追究严重责任。问责实行终身追责制,确保责任落实无死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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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
适用于履职不力但情节较轻的情形,要求领导干部作出书面检查并限期整改,同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批评,强化警示效果。例如,因决策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可通过通报形式压实整改责任。 -
诫勉
分为谈话诫勉和书面诫勉,针对失职失责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通过约谈或书面警示,督促干部及时纠正问题,防止事态恶化。例如,对群众反映的作风问题未及时处理的,可启动诫勉程序。 -
组织调整或处理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或降职等措施。例如,在重大事故中领导不力的,可能被调离岗位或免职,确保权责对等。 -
纪律处分
对严重失职失责行为,依据《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党纪处分,如警告、撤职等。例如,****或滥用职权的干部,将面临纪律审查和处分。
问责方式需结合具体情节精准适用,既体现“严管厚爱”,又通过终身问责机制形成长效震慑。领导干部应主动担责,避免触碰问责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