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分公司时,一般纳税人需同步完成税务登记、资质沿用及账务分设,核心在于确保总分机构税务合规、增值税汇总申报及所得税分摊的合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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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与资质沿用:分公司需在成立后30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登记,一般纳税人资质通常由总公司授权沿用,但需提供总公司证明文件。若独立经营,需重新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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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处理:分公司若与总公司不在同一县市,需作为独立增值税纳税人就地预缴(按2%或3%),总公司汇总申报;同一县市可汇总纳税。涉及跨区域经营的,需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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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分摊:跨省分公司按《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管理办法》分摊税款(总机构50%、分支机构50%),省内分公司按地方规定执行。需提交《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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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务与发票管理:分公司需设立独立账簿,发票可申请由总公司统一开具或自行领用,但开票信息需注明分公司名称及税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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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注意事项:社保公积金需在当地开户缴纳;若涉及特殊行业(如进出口),需单独办理资质;注销时需完成税务清算。
提示: 实际操作中,需结合分支机构定位(非独立核算/独立核算)调整流程,建议提前与属地税务机关沟通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