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认定主要依据以下原则和具体情形:
一、核心认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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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
除法律明确规定的个人财产外,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赠与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明确指定为个人财产的除外)等,均属于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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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包括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
二、特殊情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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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
一方婚前财产原则上为个人财产,但婚后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动产(如房屋)或价值较大的不动产,经8年或4年可视为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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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财产收益例外
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如利息、租金)、自然增值等,仍归原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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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约定优先
夫妻可通过书面协议约定财产归属,约定采用书面形式且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约定为个人财产的债务,以个人财产清偿。
三、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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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收益 :需明确为实际取得或可明确取得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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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赠与财产 :需注意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的“明确指定”条款。
以上规定综合了《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确保财产认定既符合法定原则,又兼顾实际操作中的灵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