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物业续聘需经业主共同决定,并符合法定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基本法律,对物业服务合同的续聘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民法典》第278条,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包括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而该决定必须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1. 业主共同决定是物业续聘的前提
《民法典》强调了业主在物业续聘中的主导地位,明确要求物业续聘需经业主共同决定。这意味着,物业服务企业的续聘不能由个别业主或物业公司单方面决定,而必须通过业主大会的民主决策程序来确定。
2. 法定程序是物业续聘的保障
《民法典》规定了物业续聘的法定程序,即需要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这一规定确保了物业续聘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防止了少数人操纵或滥用权力的情况发生。
3. 业主权益保护是物业续聘的核心
《民法典》在规定物业续聘问题时,始终将业主权益保护作为核心原则。通过要求业主共同决定和遵循法定程序,《民法典》确保了业主在物业续聘过程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保障了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总结: 《民法典》关于物业续聘的规定,为业主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程序保障,确保了物业续聘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业主在面对物业续聘问题时,应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参与到决策过程中来,共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