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如下:
一、适用主体与行为规范
针对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为,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具体包括:
- 非法占用行为 :未经批准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擅自占用土地建房。2. 处理措施 :责令退还土地,限期拆除新建房屋。 二、超标占用处理
若占用土地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如宅基地面积限制),超出部分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三、法律依据与背景
该条款是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成果的法律化体现,旨在保护土地资源、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四、与第七十七条的区别
第七十七条适用于非农村村民或单位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而第七十八条专责农村村民住宅用地违规问题。 五、配套措施
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需立即收回,拒不归还者按非法占用论处;造成损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