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依法履行复垦义务;若无法复垦或复垦不达标,需缴纳土地复垦费专款专用,且复垦后的土地应优先用于农业。 这一条款的核心在于“谁破坏、谁复垦”原则,通过经济与法律双重手段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尤其强调耕地保护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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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垦义务的强制性
任何因生产建设活动导致土地破坏的主体,均需按照国家技术标准进行复垦,并接受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复垦标准涵盖土壤质量、生态恢复等指标,确保土地恢复至可利用状态。例如,工矿废弃地需通过整治消除塌陷或污染风险。 -
土地复垦费的兜底机制
对于无能力复垦或复垦验收不合格者,需缴纳复垦费。费用来源根据破坏类型划分:基建破坏从项目投资列支,生产破坏从企业更新改造资金支出。此费用严禁挪用,专项用于政府组织的复垦工程。 -
农业优先的复垦导向
复垦土地优先用于农业,尤其是耕地恢复。我国耕地后备资源紧张,此规定直接服务于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目标。例如,煤矿塌陷区复垦后需优先种植作物或恢复为农田,而非转为建设用地。 -
多元化的复垦实施方式
责任主体可自行复垦,也可通过承包合同委托第三方完成。承包需明确权利义务,复垦成果经联合验收后方可交付使用。这种灵活性兼顾了效率与专业性需求。
总结:第四十二条通过责任绑定与资金保障,构建了土地修复的闭环管理机制。企业或个人在开展可能破坏土地的活动时,需提前规划复垦方案,避免法律风险,同时为生态保护与粮食安全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