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一、核心内容概述
- “一户一宅”原则:每户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面积必须符合地方规定标准。
- 审批程序:农村村民建住宅需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需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 禁止事项:农村村民出售、出租、赠与住宅后,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 特殊情况:在人均土地较少的地区,县级政府可采取措施保障村民“户有所居”。
二、具体条文解读
- 宅基地面积限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具体标准由地方政府制定。
- 规划与审批:建房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优先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 退出机制: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同时鼓励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三、法律意义与实际应用
- 保障农民权益:通过“一户一宅”原则,防止农民因宅基地转让而丧失基本居住权。
- 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避免耕地资源浪费,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 政策支持:对于人均土地较少的地区,县级政府可采取措施保障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同时允许宅基地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
四、补充说明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使用权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不得向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让。
通过严格执行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有效解决农村“一户多宅”或“有户无宅”等问题,推动农村土地资源的公平分配与高效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