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第62条的核心规定是:农村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原则,面积不得超省级标准,并允许自愿有偿退出闲置宅基地。 该条款明确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审批权下放至乡镇政府,同时强调对农民居住权的保障与宅基地资源的盘活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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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一宅”与面积限制
农村村民每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面积需符合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对于土地资源紧张的地区,县级政府可通过建设集体公寓或集中居住区等方式,确保农民“户有所居”。若村民转让、出租或赠予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将不予批准。 -
审批权限与规划要求
宅基地审批由乡镇政府直接负责(不涉及农用地时),简化流程的同时强化属地监管。建房需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优先利用原有宅基地或村内空闲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
闲置宅基地盘活机制
国家鼓励进城落户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支持村集体通过出租、合作开发等方式激活闲置资源。这一规定既保障农民财产权益,又促进农村土地集约利用,为乡村振兴提供土地要素支撑。 -
权益保护与例外情形
法院判例显示,宅基地转让合同不因受让人已有其他宅基地而无效,但需经村集体同意且不损害集体利益。城镇居民仍禁止购买农村宅基地,此类交易属违法无效行为。
提示:宅基地政策与地方实践紧密相关,建议结合本地细则咨询农业农村部门,确保权益合规实现。